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计委关于核定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12-07     浏览次数:

昆明四通电子有限公司,各地、州、市物价局:
  为顺利做好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确保系统正常的运行维护,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规定,现就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所属金穗高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照国家计委规定执行,即:金税卡1300元/套,金税专用JK100型读卡器558元/台,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173元/台,金税IC卡79元/张。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已包括各地分销单位的经营、安装费用。
  二、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价格。鉴于我省一般纳税人较为分散,到户维护服务成本相对较高的实际,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价格确定为:在国家计委规定中准价格每年每月450元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8%,即每年每户最高为486元,以设备安装投入运行的当月起按实际维护月数计收。
  三、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借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之名强行推销、推荐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维护单位均不得捆绑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以外的任何技术维护费用。
  四、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价格暂定试行一年,自2000年11月至2001年10月。昆明四通电子有限公司须将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价格的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报省计委价格处审查,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试行期满后,根据收支情况重新报批技术维护价格标准。要在设备技术维护高峰过后,适当下调技术维护价格,以减轻企业负担。
  五、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