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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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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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0]1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税收票证的管理和使用,全省将统一使用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的型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粗围宽度为1mm。征收章上方环边刻“×××市(县)地方税务局”或“×××市(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地税所)”字样,字体为楷体,下方刻“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字样,“农业税收”和“征收专用章”分两行刻制,字体为楷体,印色为红色。刻制章的材料用铜材。
2.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由各地、州、市农税科负责统一刻制并留底备查。
3.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征收单位不得以任何机关公章代替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对预先加盖了印章而未使用的农业税收票证,为节省费用开支,在原税票备注栏加盖已更换的印章后可继续使用,对未盖印章的农业税收票证,使用时必须加盖已更换的农业税收专用章。
4.各地应抓紧做好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更换工作,以确保票证的正常使用。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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