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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6-08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今年以来,各地在征收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时不断发生跨地区征收,设点堵卡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用票不规范甚至乱处乱罚现象,造成了征管秩序的混乱,影响了地税部

门的形象,也有碍于云南经济的发展。税收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依照税法及

有关规定执行,不能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为规范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加强机

动车车船使用税的管理,现就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车船使用税必须严格执行属地原则管理,各地不得跨地区征收。

  2.征收车船使用税必须使用税票,严禁其他票据代用。

  3.为确保车船使用税的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各地应积极主动与当地交通管理部

门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与协助,对没有完税的车辆不予检审、营运。

  4.各地在工作中发现非本地车辆没有按期缴纳车船使用税时,不得擅自征收,

应及时通知被查车辆所在地的地税有关部门。

  5.今后如再发生只顾本地区本部门利益违反规定,设点堵卡、乱征乱罚机动车

车船使用税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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