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
征免增值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前实际执行与《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改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免税审批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下放各
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文件报省局备案。有关申报程序及要求仍技原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
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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