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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12-19     浏览次数:

  二、有关财务、税收政策规定
  (一)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提取
  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有关规定,信用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将于20
01年以联社为单位移交地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移交时间和办法另文下发)。
为保障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足养老保险金的信用社,必须从1
994年度开始,按工资总额16%的比例进行差额补提(扣除已支付的离退休职工
工资部分)。因退休职工较多,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不足支付退休职工费的信用社,可
以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9%以内的比例进行差额补提。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一
性摊入成本,也可分次摊销,但摊销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各地要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工作,养老保险金支出项目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核
算准确、帐款相符,个人应缴部分要在年底前全额缴足。凡挪用、挤占的,必须限期
收回,确保整体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
  信用社对未到期跨年度的正常贷款(含展期,不含小额农户贷款)按照国家规定
利率(不含浮动)逐笔计算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未收回
的贷款(含展期),计算应收未收利息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对计入表外的逾期贷款应
收利息不计征营业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列入当期损益,并计征营业税。
  应付未付利息的提取,应按各档次存款平均余额和国家规定的执行利率的加权平
均利率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逐笔计算应付利息)。1996年以前的社员股金按《
1999年度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办理。
  (三)关于有关费用的开支
  1、业务宣传费。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2、业务招待费。信用社全年营业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在150
0万元及其以下的,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全年营业收入
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的业务招待费按3‰以内控制使用。业务招待费一
律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3、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装修费用发生不均衡的,
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4、固定资产租赁费。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
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
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计入成本。
  (四)关于坏帐的核销
  信用社的坏帐按照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认定、核销。
  (五)关于帐务调整
  今年上半年信用社进行了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对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中发
现的信贷资产占用形态不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由此引起的财务损益也要按照
现行财务、税收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关于印发<农村信
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有部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电子设备、
机器设备等,在年终决算前要从“固定资产”科目中通过发生额(红字)调整到“低
值易耗品”科目。
  (六)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提取基数为年度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
入,提取比例为2.5%。其中:县联社管理费提取比例为总收入的2%;地(市)
级以上各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总收入的0.5%,总行、省级、
地级分配比例另行通知。
  (七)关于地级联社的会计、财务管理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设立的地(市)级联社,其统筹资金外的业务暂比照《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会计制度》执行,有关
业务并入全辖汇总表。
  (八)关于利润分配
  农村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和股本金保息分红按照昆银发[1999]821号《
关于印发〈1999年度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比例进行分配。
  ……
  略。
                                                                      (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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