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
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自收现金税款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问题
1.税务所(城区所、分局除外):限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
限期10天之内结报;
2.专管员:限额在200元以内(含200元),限期5天之内结报;
以上两个条件只要达到其中一条,就应结报税款。对边远地区,交通不便,以及
旺征时期自收税款和代征代扣税款限期、限额,可适当放宽和缩短。
二、关于票证、税款损失核销处理及权限问题
1.对一般票证损失核销的处理和审批权限
对于完税证、罚金收据、各种缴款书、代征代扣税款凭证、小额退税凭证、税票
调换证及其他按票证管理范围的凭证,发现票证长、短或其他损失时,当事人应填写
票证损失报告(包括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损失票证的种类、号码等)与本单位
的查证落实材料及公安部门验证证明和县级局查证调查的书面报告,报送上级局审批。
在50份以内(含50份),由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抄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备案,50份以上100份以内(含100份),由县地方税务局查证落实后,报地、
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100份以上,各级查证落实,
逐级上报,并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无论
是那一级的审批权限,在案件未结案前,都应作帐销案存处理。
2.损失税款的处理和审批权限
损失税款在200元以内(含200元),由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抄报地、
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损失税款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含1000元),
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损失税款在1000元
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3.对损失一般票、款的处罚
因保管不善等责任事故造成一般票、款损失,除按损失票款核销权限审批外,还
要对损失责任人进行一定处罚。具体是:对于《办法》规定处罚外的其他税票及视同
票证管理的票证,损失票证在50份以内,税款在200元以内,按每次损失票、款
罚款。在500元以内,如贪污税款在200元以内,挪用税款在1000元以内,
每发现一次罚款一倍。对金额虽小,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各地要专案及时上报
上级局及有关部门。
4.对特种印花税票的损失处理
印花税票的损失、短少,当事人及本单位要及时查明原因,问题较大的,应逐级
及时上报地方税务局和有关部门。由于人为责任造成的税票损失,原则上应照价赔偿;
非人为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逐级上报查处,同时报送有关附件材料。具体包括:
一是当事人对损失情况的说明和检查;二是有关单位(公安部门)及人员的验证和证
明;三是县或地、州、市局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具体审批权限:100元以内(含100元),由县局审批,同时抄报地、州、
市局备案;100元以上500元以内(含500元),由县局落实后,报地、州、
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500元以上,由地、州、市地方
税务局调查落实后,提出处理意见,随附件材料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5.对假币的处理
在征收过程中,对误收的假币处理与特种的印花税票的损失处理相同。
三、关于税款退库及小额退税问题
1.属于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及省政府退税规定范围内的,按规定权限,经县
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才可退税;不属上述规定退税范围的,要经财政部
门批准单位的批准,方可退税。
2.小额税款退税限额: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给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限
额为50元以内(含50元)。
四、建立健全票证管理制度
1.根据新制定的《办法》要求,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必须按年度编报各种
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表,并于每年11月15日以前上报省局(表式附后,县局
由各地、州、市局确定)。
2.各地、州、市局每年向省局领取票证次数不得超过2次,在上报税收票证的
领用数量计划表时,同时上报领票时间,并必须在每次领取前七日向省局票证主管人
员报告本次领票的票种及数量。TEL:(0871)3349324;BP:(0
871)4156888-70087。
3.各地、州、市局按季向省局报送票证用存情况表。(表式附后)报送时间每
季度后15日以内。
4.对票证的管理、审核和票、款损失(包括贪污、挪用、被盗以及其他原因造
成的损失)案件的处理,严格按照《办法》及省局补充规定要求办理。
5.非正式税务干部,不得承担税收会计(或出纳)工作,对有章不循,执章不
严,造成票款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主管计会工作的局、所长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
附件:1.年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略)
2.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用存报表。(略)
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票用存报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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