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锡业公司《关于云南锡业公司驻昆六个机构所得税问题的报告》(云锡财字
[1998]第49号)收悉。鉴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锡业公司驻昆明六
个经销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1997]87号)已执行期
满,现将云南锡业公司驻昆明六个经销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1998年度起,云南锡业公司驻昆明六个经销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
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这六个经销机构在汇总纳税
期间发生的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按有关规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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