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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5-25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个人出租房屋的情况越来越多,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不申报或申报
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情况比较普遍,偷漏
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屡屡发生,社会上及有关方面呼吁税务部门予以
解决。
为了控制税源,堵塞漏洞。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
收管理,针对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个人出租房屋
的有关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个人将自己建造、购买、继承的房屋以及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房屋,出租给
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均应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城建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个人出租房屋,按其占用的土地面积
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出租房屋,凡能准确提供租金收入的,以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为计税依据。否则,以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税租金收入的计算
公式为:计税租金收入=出租面积×每平方米计税租金标准。
  计税租金标准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区域、地段、房屋类型的不同,确
定分档标准幅度。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上述幅度具体确定计税租金标准。
  出租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确定。
  三、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的办法计算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相关税率随营业税附征;房产税的税
率为12%;个人所得税以核定的租金收入统一扣除营业税(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
加)和房产税后,再统一扣除20%的费用和20%的修缮费用后的余额,按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征收率统一为9.9%。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面积×适用税率。
  上述各税实行合并计算征收,分别入库办法。
  四、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纳税期限,可实行按月、按季或半年一次计算缴纳
的办法,具体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征收管理,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具体实施方案,周密组织,精心安排,集中力量,统一协调,有效监控。
  六、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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