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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6-2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附后,以下称《办法》)已于今年5月18日由云南
省人民政府以第55号令发布。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现就契税征管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贯彻《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今年是新一届政府开始工作的第一年,
全省财政收支形势十分严峻,省委省政府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寄予厚望。随着房地产
市场的稳步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契税已成为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各地要充
分认识到贯彻落实《办法》对完成今年和今后税收任务的重要意义。各地特别是城镇
地方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契税征管工作,多向政府领导汇报,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
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
  二、尽快组织培训。契税条例、细则及《办法》涉及大量房地产方面的专业知识,
内容比较复杂,宣传、培训都有一定难度。尚未组织培训的地方要尽快组织征管人员
进行一次全面的契税业务培训,涉及房地产方面的内容,应当邀请土地和房产管理部
门的同志授课,力争使征管人员对房地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有一个较为系统的了解。
  三、进行一次专题宣传。契税在我国农村地区有较深的影响,而城镇契税征管基
础相对比较薄弱,搞好契税政策宣传很有必要。因此,各地要在完成培训,真正把契
税政策的各个方面搞懂搞透的基础上,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进行一次契税专题宣传;
昆明、曲靖、玉溪、大理等主要城市,要进行较大规模的宣传,使契税政策家喻户晓。
  四、争取土地和房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各地要选择适当时候,邀请土地、房
管部门及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开会,宣传契税政策,争取它们的支持
与配合,共同探讨契税征管办法,特别是要在信息提供及完善“先完税、后办证”的
制度上取得他们的支持。经批准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应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发给原由省局统一印制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契税征管改革。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各地契税征管水平
参差不齐,但总的来说与一些省市相比,我省差距还比较大,突出地表现在基础工作
不够扎实、征管措施不配套等方面。各地要结合地税征管改革,尽快理顺契税征管的
各个方面,根据当地税源情况和征管改革步骤,逐步建立比较规范的契税征管制度。
省局对契税的征管模式不强求统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但是
有办税大厅的地方,要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将契税逐步纳入办税大厅集中征收。
  六、做好退税工作。从去年10月1日起到《办法》发布前这段时间发生房地产
权属变更,尚未征收契税的,要按照3%的规定税率予以补征;已按6%征收的,应
当对多征部分予以退还,并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七、做好契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由于我省农村地区绝大多数尚无专门的房屋产权
管理机构和制度,征收机关在对农村地区的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时,除开给完税或
免税证外,应当给纳税人核发记载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转移情况及契税完税情况的
“契税完税凭证”(即契证),并告知纳税人将完税证或免税证通知联粘贴于契证内
页的最后一页。以后发生产权再转让的,办理有关契税征免手续时,要查验原业主的
契证。
  城镇由于已有较健全的产权管理制度和机构,原则上不再发放契证,纳税人完税
后,征收机关应当开具一式五联的契税完税证,其中第二联和第五联交给纳税人,分
别作为记帐和换发产权证的通知联,并告知纳税人凭第五联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产权凭证,在取得产权证书后应当将第五联粘贴于产权凭证内页。城镇纳税人经批准
减免税的,应当开具契税免税凭证(原财政厅印制的契税免税证仍继续使用),并凭
免税证到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凭证,在取得产权凭证后应当将通知粘贴于产权凭证
内页。
  八、正确处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契税问题。凡去年10月1日以后单位
购买商品住宅,无论是否用于房改,均应按照成交价格由购房单位交纳契税;职工购
买本单位公有住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退出原住房,换购本单位住房的,视同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标准面积
内予以免税;
  (二)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面积的,对其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征收契税。
  九、对企业合并、收购、兼并及破产拍卖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一律征收契税。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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