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银发[1998]265号《关于进
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
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要认真贯彻中国
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发的银发[1997]385号文件及银发[1998]265号
文件精神和我省云银发[1997]595号文件制定的《云南省“封闭贷款”实施
办法》。人民银行、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协调,搞好封闭贷款各项措施的
贯彻落实工作。
二、对于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银发[1997]595号文件制定的《云
南省“封闭贷款”实施办法》,经过研究,在原办法基础上进行补充,并另行下发。
三、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省分行、省经贸委、省国税
局、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
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