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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6-30     浏览次数: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银发[1998]265号《关于进
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
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要认真贯彻中国
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发的银发[1997]385号文件及银发[1998]265号
文件精神和我省云银发[1997]595号文件制定的《云南省“封闭贷款”实施
办法》。人民银行、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协调,搞好封闭贷款各项措施的
贯彻落实工作。
  二、对于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银发[1997]595号文件制定的《云
南省“封闭贷款”实施办法》,经过研究,在原办法基础上进行补充,并另行下发。
  三、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省分行、省经贸委、省国税
局、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
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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