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7-08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
税函[1998]3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开展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税收检查,是为了进一步正确贯彻执
行现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地税机
关的领导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研究、周密部署,确保这次专项检
查顺利开展。
二、为了便于组织协调检查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成立联合检查领导小
组,负责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组长分别由省国税局李鸿文副局长和省地税局陈
华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由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赵金友和省地税局
稽查分局副局长张仲昆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中的有关协调事
项。各地、州、市、县国税局、地税局也应共同组织成立联合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研
究确定检查对象,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做到既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尽可能组成
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避免交叉下户,重复检查的现象。
三、检查的范围、时限、内容及要求,除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执
行外,对福利、校办企业是否符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以及应纳税部门是否
按规定纳税进行检查。
四、这次专项检查我省统一从7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9月15号前,各地、州、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分别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上报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及专
项检查统计表,其中:国税机关报送附件1-2表;地税机关报送附件3-6表。
以上通知,请速安排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转项检查的通知
(2)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铁路局物资供销总公司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程序及报表填报要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