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程序及报表填报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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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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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大
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人行省分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及下发我省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财
社(1998)第31号)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
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8)103
号)精神,现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操作程序及“云南省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通知书”格式和有关报表的填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税部门代征的具体程序
1.社保经办部门年初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缴费人的基本数据清册和计划表,同
时书面通知缴费人(缴费单位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下同)。
2.缴费人按照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缴费计划数,按月在申报缴纳地方税(每月
15日前)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地税部门根据缴费人填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与社保经办部门提供
的数据核对无误后,向缴费人开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通知书”征收凭证。
4.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通知书”,将缴费人基本帐
户上的金额直接划入社保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从业
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缴费单位在从业人员工资中扣缴)。
5.用现金缴费的(无基本帐户)个体工商业户,在申报缴纳地方税的同时,填
制“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地税部门根据缴费入填制的缴费申报表与社保机构提供的
缴费清册核对无误后,向缴费人开具养老保险征收凭据。
地税部门收到现金后,就地存入收入暂存户,并于征期结束(当月)全部(含利
息)划转社保经办部门的基金收入户。
6.年终,社保部门根据年初下达的收入计划数与地税部门的年终统计报表及缴
款通知书进行核对清算,并对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发出清欠通知,
办理补退费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中需要使用的有关票据
1.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云南省基本
养老保险费缴款通知书”(见附件一)。
2.用现金缴费的(无基本帐户)个体工商业户,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省地方税
务局印制的“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见附件二)。
3.地税部门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统计快报(见附件三),月报应于当月
征期结束的20日,年报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及时准确上报,各地、州、市(县
级上报地、州、市的时间由各地、州、市定)在汇总上报省级地税部门的同时,报送
同级财政部门。
4.缴费人申报缴费,统一使用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费申报表”(见附件四)及“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个体工商业户)
(见附件五)。
5.凡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登记认定手续,企业办理登记认定手续统一使用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云南省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认定登记表”(见附件六)。
6.关于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开设收入暂存户的说明
(1)地税部门可在县(市)、区或分局开设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暂存户,选择
开户时,不得在非国有银行金融机构开设。
(2)开户银行一经选择确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发给地税部门“开户证明”,办
理开户手续。
(3)“开户证明”由各级财政部门按云南省财政厅制定的格式(见附件七)。
三、征收管理权限的职责划分
各级劳动社保经办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权,主要内容包
括:负责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比例及上缴金额;负责办理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审批手续;负责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中的违章行
为检查及处罚。地税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权,具体包括:负责办
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的核定手续;负责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的收缴手续;负责办理新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登记认定手续。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缴款通知书;(略)
二、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略)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统计快报;(略)
四、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略)
五、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略)
六、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认定登记表;(略)
七、开户证明(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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