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税收票证、会计等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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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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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云地税发(1998)312号《关于地税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程
序及报表填报要求的通知》规定,现将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税收票证及会计处
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票证管理
1.“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通知书”及“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列
入票证管理,要求各地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用存报表”项目栏中增设“云
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通知书”、及“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两个项目。同
时按照省级票证领用存的有关规定上报季报表。
2.要求各级地税部门在“云南省各项地方税收计划执行情况表”中增设58行,
项目按“附:基本养老保险费”设置,并按月填报有关数据。
二、票证适用范围
“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通知书”适用于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国有专业银行
开设基本帐户,可以办理转帐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主
要适用于无基本帐户的个体工商户或部分用现金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对这一
部分用现金进帐的个人或单位,税务部门在将现金存到银行后,办理划转业务时,开
具“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通知书”。
三、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专户的问题
1.地税部门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仅限于缴费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用
现金形式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部分。采用基本帐户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1
0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从用人单位基本帐户中直接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在当地银行
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2.市、县(区)或分局税务征收机关应分别负责开具“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款通知书”把缴费单位在国有专业银行上的资金通过银行于当月二十日前全部划转
到社保经办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上。
四、核算单位所设会计科目及帐务处理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款的计帐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采用“借
贷计帐法”反映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计帐单位。“元”
以下至角分。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用户代征单位科目设置如下
类别 总帐科目 二级科目
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按“县级单位”设
来源 存款 (养老保险现金进帐)
(养老保险利息收入)
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收 (养老保险进帐汇总划缴)
占用 款 (养老保险利息收入汇总划缴)
4.核算程序及财务处理:税务机关当月收到个体工商户或缴费单位缴纳的上月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现金后,开具“云南省基本养它保险费收据”,同时填制“现金进
帐单”把现金存入到当地国有专业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过渡专户上。并在
当月20日前将汇总后的数据用“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通知书”填报划转金额。
(1)县(市、区)或分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开具收据,根据存根联做帐:
借:现金
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存款
(2)用现金进帐存入过渡户时,根据银行盖帐后的回单作分录:
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款--××县(代征养老保险费现金进帐)
贷:现金
(3)次月20日前汇总后,用“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通知书”划转到社
保部门开户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上,收到银行盖章的回执联时作分录:
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存款
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款--××县(代征养老保险费现金进帐汇总划
缴)
(4)收到银行存款利息:
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款--银行利息收入
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存款
(5)划转到社保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时:
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存款
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款--银行利息收入汇总划缴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联系,以便充实完善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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