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
知》(国税法函[1998]26号,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转发你们,请按《考
核标准》规定,认真组织好所属系统及有关部门的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
的书面总结及报表按规定时限报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将根据《考核标准》拟定下发
具体考核评比办法,从1998年起,对各地、州、市开展税收执法检查阶情况进行
评比。考核评比列为先进的单位,省局将予通报表扬。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对所
属系统的税收执法检查进行评比表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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