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认真开展1998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349
号)一并执行。
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偷逃税额达5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达10万元
的案件,须报省局备案。报送材料内容包括:偷逃税数额、手段等基本情况以及查核
过程和处理结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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