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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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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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逐步实现契税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契税完税凭证”
(以下简称“契证”)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契证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各地必须加强契证的保管、领发工作,建立健全
管理制度。
二、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契税完税凭证(房屋契证)工本费收费
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8]178号)的规定,契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
6元,自1998年7月23日起执行。
三、各地务必加强对契证工本费收费的管理。接通知后,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取工本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工本费入农税征收经费帐户,按国家规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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