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驻滇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
有关文件的规定,省局制定了《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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