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农垦、林场、农场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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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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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有关
征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我省国有农垦、林场、农场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要求给予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九五”期间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云政发[1996]94号)的规定,对我省国有农林企业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超过上缴基数部分,由财政返还;对特困企业,继续给予核定亏损补贴。经与
省财政厅联系,并报省政府同意,我省国有农林企业,仍按省政府云政发[1996]
94号文件执行,暂未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因此,对我省国有农垦、林场、
农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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