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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10-09     浏览次数: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和安居住房契税征收问题的请示》(文地税发[1
998]24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云政发[19
94]256号)规定:对按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原有的房改
政策和规定,凡与上述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上述方案为准。你局反映的房改政策矛
盾的问题请照此办理。
  二、新、老契税条例都未规定对城镇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安居住房给予免征契税
的优惠。因此,应对购买商品住房、安居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三、为维护税收秩序,公平税负,规范征管,对199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
房屋权属转移,属于原契税条例规定应当纳税而未纳税的,按原契税税率征收契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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