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云南省使用全国统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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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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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局,省级各经贸进出口公司;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的生产型企业,国际货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税发[1998]91号”文精神,
为了规范我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
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及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1
998年7月1日在全国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1999年1月1
日起各地旧版货代发票不再使用。现按我省实际情况,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
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货代
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二、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如下内容:
(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货代企业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明列开具
货代发票。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
三、凡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委托货代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
选择外经贸部核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的合法货
代企业,必须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结算货代费用。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货
代发票,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如发
现企、事业单位使用不合规定的发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货代发票规格按全国统一要求,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基本联次为三联,第
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
为蓝色。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领购
簿》及《领购发票申请表》到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理申请领购事宜,发票实
行交旧购新制度。各货代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
立健全发票的管理制度,并派专人负责货代发票的领购、发放、保管、使用、填开工
作,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
查。
五、从规范货代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代市场经营秩序的基本工作出发,促进对外
贸易的健康发展,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将不定期地会同海关、税务、外汇管理
局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整顿货代市场和各进出口企业使用货代发票的情况。在鼓励
竞争,提高优质服务意识的同时,保障经营的规范化、公平化,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照章纳税。
六、云南省货代发票自1999年1月1日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的交叉使用按
91号文件规定到1998年12月31日为止。
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票样(略)
附件2:云南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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