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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税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11-30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农税票证管理,保证征收业务顺利进行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原省财政厅
(90)云财农税字第45号文中的有关规定与现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998]2
12号文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和统一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规定
如下:
  一、关于自收现金税款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时限规定为:
  1、税务所(城区所、分局除外):限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
限期10天之内结报。
  2、专管员:限额在200元以内(含200元),限期5天之内结报。
  以上两个条件只要达到其中一条,就应结报税款。对边远地区,交通不便,以及
旺征时期自收税款和代征代扣税款期限、限额,可适当放宽和缩短。
  二、关于票证、税款损失核销处理
  1、票证损失核销处理和审批权限。发现票证长短或其他损失时,当事人应填写
票证损失报告(包括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损失票证的种类、号码等)与本单位
的查证调查落实材料及公安部门验证证明和县级局查的书面报告,报送上级局审批。
在50份以内(含50份),由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抄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备案,50份以上100份以内(含100份),由县地方税务局查证落实后,报地、
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100份以上,各级查证落实
后,逐级上报,并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无
论是那一级的审批权限,在案件未结案前,都应作帐销案存处理。
  2、损失税款的处理和审批权限。损失税款在200元以内(含200元),由
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抄报地、州市税务局备案;损失税款在200元以上100
0元以内(含1000元),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抄报省地方税务局
备案;损失税款在1000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3、对损失票证、税款的处理。因保管不善等责任事故造成票证、税款损失的,
除按损失票款核销权限审批外,还要对损失责任人进行一定处罚。具体是:对国家税
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处罚外的其他税票及视同票证管理的票证,损失票
证在50份以内,挪用税款在200元以内,按每次损失票、款罚款。在500元以
内,如贪污税款在200元以内,挪用税款在1000元以内,每发现一次罚款一倍。
对金额虽小,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各地要专案及时上报总局及有关部门。
  4、对假币的处理按特种印花税票的处理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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