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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有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12-25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级有关厅、局、行业办、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防止骗取税收优惠,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
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
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云南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所发《云南省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经贸资[1998]220号)
继续执行,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文执行。
云经贸资[1998]220号试行一段时间后,下步进行适当修改完善。
  二、按国家要求,决定成立“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主  任:省经贸委      李现武  主  任
  副主任:省经贸委资源处    肖国宝  处  长
  省财政厅工交处        石  勇  副处长
  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施  健  副处长
  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房方金  处  长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资源利用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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