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998年度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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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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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二、有关财务政策的规定
1、关于非农村信用社机构并帐(表)的问题
鉴于国家对城市信用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的财税和会计核算政策,
因此各地在金融机构整顿过程中不得擅自将城市信用社等机构划转农村信用社系列,
更不得对独立核算的信用社进行强制并表并帐。为了避免农村信用社由此而引发的经
营风险和新增亏损,根据云银传[1998]125号转发总行[1998]435
号《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文件规定精神,农金管理
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和办理年度决算时一律不得将这类机构的各种业
务报表并入农村信用社决算报表中,已经并入的要在决算前进行调整。
2、关于应收应付利息及呆帐准备金的提取
鉴于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和为农业服务的经营方向,对信用社有关应收、应付
利息的核算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联合下发的云国税字[
1995]17号《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农衬信用合作社财
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由于存贷款利率在今年内已经多次调整,为了确保按照制度规定正确进行成本核
算,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措款合同所订利率执
行。信用社对超过原约定期限未收回的放款(含展期)计算应收利息列入表外科目核
算,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入当期损益。用平均余额法计算应付利息时,各档次存款
的利率应按实际加权平均利率执行。为准确核算信用社损益,今年应付未付利息的备
付率要达到定期存款年平均余额的5%-10%。
农村信用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省国家
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云银发[1997]691号《关于印发<云
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1997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3、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
为了减少信用社发放贷款过程中的风险,农村信用社从明年初开始不得再委托信
用站代理发放贷款业务,并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信用代办站今后主要
是根据金融法规、政策和信用社的规章制度,代理信用社组织存款和收回贷款。信用
社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代办站的业务
量据实列支代办业务手续费,严禁先提后用或超比例、超范围支付。
4、关于养老保险费的提取和清理
1998年信用社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执
行。根锯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关于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
筹的决定精神,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都将移交地方管理,因此农村信用社据此统
筹的养老保险也将移交地方(移交办法另行制定)。为保障整体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信用社至今仍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养老保险的,必须从1994年度起至今按工资
总额16%的比例差额补提(扣除已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差额部分),差额部分补提的
养老保险金可采取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以分次摊消,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为了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工作,各地要抓紧清理所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做到准确,
帐款相符,凡是存在挪用、挤占行为的,必须限期纠正和收回,确保整体移交工作
的顺利进行,违规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关于规范信用社入股联社资金的问题
向联社入股是属于基层信用社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的长期投资行为,是资产经营范
畴,因此按照资本保全的原则,信用社在向联社缴纳入股资金时不得减少本社的实收
资本(包括股本金)。每个信用社向联社入股资金额除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
合社管理规定》“不得低于五万元、不得高于县联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外,同
时,各项存款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信用社向联社入股资金不得超过本社各项存款的
百分之一。
6.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为了减轻基层信用社的负担,农村信用社提取和上缴的管理费,1998年按营
业收入2.5%提取(已向税务局争取到特殊政策的除外),各级管理部门分配的比
例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按营业收入2%提取部分,分别县级联社、地(市)级信合
管理部门、省级信合管理部门(包括总办)按7:2:1的比例分配,作为一般管理
费使用。二是按营业收入0.5%提取部分,分别县级联社、地级信合管理部门、省
级信合管理部门按4:3:3的比例分配,作为专用管理费使用。对各级收取的管理
费,不征收营业税。
各级农金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使用范围仍按云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
组办公室、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农金改办[1997]第44号文件规定执行。
7、关于联社管理费核算要求
随着县联社规范后联社职能增加,各项管理的工作量越来越大,经费开支不断增
加,目前少数县联社已经出现管理费不足的问题。为了确保县联社各项管理职能的正
常发挥,对经费不足的县联社,其经费开支应按照规范后的联社体制(取消营业部的
法人资格,以联社为法人单位),将部分经费纳入联社营业室(部)核算,不得采取
加大管理费提取比例的做法向基层社分摊。今后凡是联社营业部经营效益好、有承受
能力,联社的管理费应逐步纳入营业部核算,同时减少向基层社的管理费提取额度。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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