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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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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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分(支)行、财政局,大理、个旧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
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
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和地方税务局稽查部门统一在同级国库指定的商业
银行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分别开设“国税稽查收入”和“地税稽查收入”专
户,查补的各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由查处的税务稽查部门通知纳税人将应补
收入通过电汇、信汇直接汇入该稽查部门开设的专户,稽查部门在收到款项收帐通知
的当日或次日,必须自行将所收款项分税种填开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
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在缴款书各联加盖“××稽查局征税专用章”后,送专户开
户银行解缴入库。该专户内的收入除缴国库外,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年终余款
要及时清缴入库(含利息收入)。缴款书第一联收据联由收款银行盖章后退稽查部门
寄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的稽查收入专户指定在云
南省农行春城支行。
省以下税务稽查部门的稽查收入专户由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库确定。
专户开设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应按有关制度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并
按税收会计制度进行计会统计核算工作。
二、各级国库对经收银行上划的稽查部门税收缴款书,务必分清预算科目和预算
级次。凡属补缴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按照缴款书填写的税收科目名称和预算
级次归属到有关科目内。
三、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查补过程中因错收或多收需要办理退库的,必须按现行
规定从国库办理退库,不得冲抵专户收入。即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应按规定填写“收入
退还书”,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由同级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在办理退库时,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应向财政、国库同时递交有关退库依据(如原错缴、多缴缴款书的
复印件、有关审批文件、资料等),财政、国库对此类退库应认真审查,符合退库条
件方能办理退库。
四、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对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入库税款预算级次错库现象的,应
书面通知纳税人和原税款征收机关,同时由稽查部门开具更正通知书,并加盖税务稽
查局(分局)公章,连同错库情况的书面结论一并送达同级国库,由国库进行调整。
五、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必须在1999年1月31日前开设完
毕,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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