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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1-28     浏览次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8]220号)转发给你局,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暂行办法》(云国税所字[1996]06号)等有关文件的
规定执行。
  二、对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报经市国税局
审核批准后,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财务列支和税前扣
除的审批管理,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信用社税收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云国税发[1998]36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呆帐贷款核销的审批管理,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国税发[199
7]74号)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五、昆明市商业银行盈利年度可在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奖金支出)5%的比例
内据实列支奖金。昆明市商业银行列支奖金以前,需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报告经国税机关逐级审核并报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
有关奖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六、昆明市商业银行应在月度终了15日内、季度终了30日内和年度终了45
日内,将财务报告报送昆明市国税局和省国税局,昆明市商业银行下属各支行也应在
上述规定时限内,将财务报告报送主管县级国税机关。
  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一)
附件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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