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手册及税票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3-0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
用税,为了规范、统一全省样式,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省局设计了完税、免税标
志和纳、免税手册样式,增印了50元票面的定额完税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志
  (一)标志的种类及适用范围。标志分完税和免税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
字样。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又分为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三种,以式样、颜色不
同区分,并分别冠以地区名称。适用于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各种非机动车。免税标志印
有“免税”字样,仅适用于云政发[1999]20号文规定免税的自行车。
  (二)标志的使用。标志按年使用,每年换发一次,即随税款征收的同时发给纳
税人。自行车的标志必须悬挂在车的龙头部位,人力车、畜力车的标志必须固定于车
的明显位置,以利于平时的检查。
  (三)标志的管理。完税、免税标志作为完税证进行管理,同时,均纳入现行的
征管票证帐簿进行统计。具体操作参照原云南省税务局云税计字[1992]62号、
云税发字[1993]46号文件对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有关规定执
行。
  标志每年核发一次,在核发下年度标志前,对上年度作废、损坏、剩余的标志由
县级地税机关负责销毁,并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手册
  (一)手册的使用。为便于平时的检查工作,省局另行设计了《非机动车车船使
用税纳税手册》和《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免税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每本多年使
用,用于记录各年度征、免税情况。在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时,与完税、免税标志
同时发放。
  (二)手册的管理。我省非机车车手册管理,参照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手
册》及《免税手册》的规定执行。
  三、标志、手册的设计及制作
  标志、手册由省局统一设计,各地自行制作。但鉴于今年开征非机动车车船使用
税时间较紧,为不影响工作,节约制作费用,省局决定,1999年度全省非机动车
车船使用税标志、手册统一由昆明市官渡区铝塑工艺品厂制作(制作价格及联系电话
附后)。制作费用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与厂家负责结算。各地应尽快落实本地
区的具体使用数量,于3月10日前书面上报省局。
  四、税票
  由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涉及的面广,工作量大,为了操作简易,提高
工作效益,省局决定增印50元票面的定额完税证,原有的10元票面的定额完税证
也可同时使用。为了保证税款入库和统计的准确性,在征收车船使用税时,请在票面
上加盖“车船使用税征收专用章”。章戳各地自行制作,式样附后。
  五、纳税人对标志、手册和税票应妥善保存,查验时,应将三证提供税务机关或
授权的有关单位检查,证明完税情况。
  六、各地应按云政发[1999]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机动车
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规定的通知》及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及手册样式(一)、(二)、(三)、
(四)(略)
    2.车船使用税专用章样式(略)
    3.标志、手册价格及厂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略)
                                                                      (2)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