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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