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国税
函[1999]11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如下企业为重点税源企
业,名单如下:
一、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
1.集中纳税的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为:云南省电力公司
2.汇总纳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为:昆明市商业银行
二、我省排名前五名的中央国有企业
1.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
1.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
3.昆明卷烟厂
4.云南省烟草昆明市公司
5.曲靖卷烟厂
(4)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