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7]
54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4)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