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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地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4-22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元月召开的全省财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以及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严肃税收法纪,严格依法
治税,全面完成地方税收计划,现将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几项减免税政策统一规范如下:
  一、关于对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为精简机构,安排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第三产业
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为了支持和鼓励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为精简机构,安排富余人员而兴办
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
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
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
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
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
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
纳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
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
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之日起,报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
定减免税政策。
  (二)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为精简机构,安排富余人员而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下岗人员、富余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
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
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下岗人员、富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
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三)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
%,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
年;吸纳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人数60%以上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二、关于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减免税问题
  (一)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新办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县级
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二)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
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
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
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下岗职工”是指: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
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
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
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
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有关减免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经县级地方税
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经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其所承担债务视同亏损,可在3年内允许先抵补后再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三)以技术、专利、资金形式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报经县级地方税
务机关批准,3年内允许按投资金额50%的幅度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新办企业的减免税问题
  (一)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二)新办的乡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
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企业所得税二年。
  (三)新办企业必须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
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
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五、以上减免税政策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减免税政策延续
的,享受减免税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凡已按规定享受过减免税的,减
免税期满后又符合其他减免税政策的,不得再享受减免所得税照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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