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
执行。
一、拍卖行是指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
核许可(我省为云南省贸易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持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企业。
二、对拍卖行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对委托方取得的拍卖货物收入(不能扣除支
付给拍卖行的手续费)应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计征或免征增值税。
三、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货物不适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规
定。对拍卖行拍卖属免征增值税范围的货物,拍卖行应在拍卖前填写“拍卖货物免征
增值税申请表”(表样附后)一式三份连同有关拍卖协议、合同报主管国税机关,由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转报县级国税机关,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免征增值税。《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申请表》由县级国税机关打印使用。
四、实际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
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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