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牧业税试点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5-1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牧业税试点的通知》(云政发[1999]89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试点地州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征收牧业税,切
实把握好政策尺度,正确处理好征纳关系,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二、关于牧业税减免的具体规定。
(一)对《通知》中第五条所列(一)、(二)、(三)项免税,由当地征收机
关据实核定免征税额。
(二)对科研单位从事科学实验、推广优良种畜的,由县(市)级征收机关根据
科研单位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据实核定减征税额。
(三)对因受不可抗拒的灾害以及生产生活困难,纳税确有困难,减免税额在5
000元以下,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额在5000-10000
元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省地方
税务局审批。
三、对外运外销牲畜实行“云南省牧畜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制度的规定。
“云南省牧畜外运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牲畜外运证”),是地方税务机
关开具的证明外运牲畜已经完税或已接受税收管理的专用凭证。应税牲畜外运,单位
和个人均需到当地征收机关凭完税证或减免税证办理“牲畜外运证”。征收机关审核
无误后,应及时填发“牲畜外运证”,并在完税证或减免税凭证上加盖“外运证已
发”印章。经查验,没有“牲畜外运证”的,一律由收购外运方按运输数量和规定税
额缴纳当年的牧业税。对外运牧畜的查验,仅限于试点地州的应税品目。对在不是试
点地州收购外运的牲畜,凭乡(镇)以上征收机关开具的证明即应放行,不再补征牧
业税。“牲畜外运证”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格式附后。对“牲畜外运证”的管
理,参照《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
四、关于牧业税票证的规定。
“云南省牧业税完税证”和“云南省牧业税减免税证”格式附后,由省地方税务
局统一印制,其管理使用按《云南省农税票证管理试行办法》([90]云财农税字
第4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征收经费的规定。
征收机关按规定提取的牧业税征收经费,按总额的25%上交省地方税务局,2
5%上交地区(州、市)地方税务局,50%留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具体管理
使用按《云南省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会计核算和报表的规定。
(一)牧业税会计核算按照《云南省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实施办法》(云地税农字
[1999]26号)的规定执行。
(二)牧业税有月报、年报两种,月报在《农业税收月报表》“契税”下增设一
行“牧业税”。年报表格式另发。
七、年度终了,各试点地州要专题总结报告省局。
八、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1.“云南省牲畜外运税收管理证明”格式(略);
2.“云南省牧业税完税证”格式(略);
3.“云南省牧业税减免税证”格式(略)。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牧业税试点的通知
(2)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