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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6-14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畜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加强畜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我省畜
牧业的发展,现就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从事经营生猪、牛、羊等畜产品(包括活畜和鲜肉)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
定缴纳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征增值税。
  二、畜产品增值税实行定额征收,定额为生猪10-20元/头;牛20-30元
/头;羊5-10元/只。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可在上述定额幅度范围内结合当地实
际统一确定一个定额标准执行,如在一个地区范围内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统一的,必须
在县(市)范围内统一确定定额标准执行。
  三、为强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进入定点屠宰场宰杀的生猪、牛、羊实行核定
定额的办法征税,国税征收机关采取委托有关定点屠宰管理部门代征和督促检查相结
合办法加强管理。对未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地区,国税征收机关对固定业户可根
据每头征税定额采取按月核定税额征税的办法直接进行征管;对非固定业户可采取委
托有关部门代征或税务机关直接查核征收的办法管理。
  四、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的畜产品,不实行定额征税办法,应严格按照增值
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定点屠宰场缴纳的增值税,可在
申报纳税时凭税票作已缴税金申报抵减。
  五、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对于定额征税标准问题,各地应严格
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幅度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执行,并同时报省局备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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