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
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
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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