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价格是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1996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价格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672号)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3]256号)规定确定的。据各地反映,由于
该价格确定到分,不便于执行。为方便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决定,我
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在原价位的基础上作适度下调,现明确如下:
一、出售专用发票价格标准:
发票名称 规格(cm) 单位 与省局结算价 原最终售价 新售价
手写中文四联 120×220 元/本 11.90
手写中文七联 120×220 元/本 17.70
电脑中文四联 140×240 元/份 1.60
电脑中文七联 140×240 元/份 2.30
新售价为最终价格,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二、代开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原规定标准,具体为:
发票名称 规格(CM) 单 位 收费标准
手写中文四联 120×220 元/份 0.50
手写中文七联 120×220 元/份 0.80
电脑中文四联 140×240 元/份 1.80
电脑中文七联 140×240 元/份 2.50
三、票款结算。(略)
四、本通知从接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996年增值税专
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国税征字[1996]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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