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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金银首饰认定登记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6-1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掌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情况,加强税源管理,省局决定对全省金
银首饰经营者重新换发《金银首饰认定登记证》(以下简称《认定登记证》),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认定登记证》的范围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经营,原在国税部门办理过消
费税纳税人认定手续现仍继续经营的单位。
  二、《认定登记证》的印制
  《认定登记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发各地按规定使用。(式样附后)
  三、换证程序
  (一)纳税人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重新换发的《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
和原《认定登记证》向主管国税分局(所)填写提交由国税机关印制的《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二)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纳税人上报的证表无误的,上报县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
换发《认定登记证》;审核后发现纳税人证件不全或所填写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
补正后上报换发。
  四、换证的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
  本次换证从接文之月份起至1999年10月底结束。换证结束后于11月10
日前向省局(流转税处)写出换证情况总结报告。
  各级国税机关对这次换发《认定登记证》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认真组织
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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