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8月1日起,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机构集
中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办)证工作。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按三年计
划发放量向省局领购,每套工本费20元,向企业收取标准按云价费发[1996]
44号文件执行。
三、换(办)证企业税务登记表须上报省局备存一份。
四、换证工作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请
各地于1999年10月1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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