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跨地区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昆国税流字
[1999]12号)收悉,鉴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西南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公司)是
产、供、销一体的国有企业,下属专卖分店由西南公司在昆明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进
货、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的实际,为了便于增值税征管和有利于企业加强对分支机构
的监控和管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西南公司统一汇总缴纳曲靖、玉溪专卖分店的增值税。对西南公司曲
靖、玉溪两个专卖分店按销售额依1%的预征率按月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二、西南公司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曲靖、玉溪两个专卖分店
预缴的增值税,凭完税凭证作为已缴税金在应纳的增值税中抵扣。
三、西南公司曲靖、玉溪两个专卖分店应在当地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及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可以不受该专卖店销售额的限制。
专卖分店需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企业统一纳税后,要健全财
务核算制度和加强对发票领购保管使用的管理。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要互相配合协作,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如果发现企
业不能切实做到统一核算,应及时向省局报告终止执行此办法。
五、本通知下发以前的应纳税款,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清算。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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