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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6-30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求对有关具体换证事宜作进一步的明
确和说明,为使税务登记证件换发便于实施,省局作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现就有关换
证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设计的式样统一制作,各地不得擅自
订制。各地必须真实统计上报税务登记证件换发数量,原则上木能少于本地区一九九
八年度《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所列年末数。
  二、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局指定的生产厂家直接发送到各地、州、市局,各地按样
品验收合格后开具收货证明一式两份交送货方和省局,同时按每套20元上缴制作工
本费。
  三、换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云价费发[1996]44号文件执行,不得
提高或额外加收其他费用。
  四、对实施改革改组改造的“三改”企业新办税务登记证件的,每套收取10元
的工本费;对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证》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新办个体税务登
记的,经核实后,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上述减收和免收产生的费用支出,由各地在
收取后留用的工本费中核销。
  五、在办理换证工作中,需单独办理有关税务登记证件的(包括增加副本),收
取费用各地可以在总价不超出规定标准内,自行分解。
  六、换证经费必须保证基层一线工作需要,地、州、市局原则上保证必要的运输、
损耗、宣传等费用外,大头留给基层,建议地、州、市局,除上交省局20元/套外,
每套收取标准不超过10元/套。
  七、纳税人识别号编制方法:
  (1)原云地税发[1996]035号文件规定的代码编制方法一律废止。
  (2)新的纳税人识别号编制方法: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
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码位之间的“一”符省略不打印)
并在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户和
其他缴纳地方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门编制的居民身分证15位码为其“纳税人识
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号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单独办证编码。
  (4)纳税人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发现组织机构代码有重码的,告知纳税人到
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重新赋码。
  (5)动用计算机进行换证的,必须考虑到将来身份证号码升位(可能升至十八
位)和计算机的适应性,留足纳税人识别号编码位。
  (6)东川和寻甸划归昆明市后,其行政区代码为:东川530113,寻甸5
30129。
  八、各地要结合换证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沟通,认真核查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情况,及时发现漏管户,逐户进行清查,
纳入税务登记管理。
  九、换证通知所附表格,由各地统计使用量,省局集中印制下发。
  十、涉外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按照亏地税发[1999]32号文件通知办理。
  十一、全省交通运输户要求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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