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3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广告代理业,我局在贯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时即要求各地应按规定
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
业建设费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将应征未征部分从19997年1月1日起补征
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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