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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边境贸易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7-01     浏览次数:

德宏、保山、红河、文山、临沧、怒江、思茅、西双版纳八地、州、市国家税务
局:
    为了加强对边境贸易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堵塞偷逃国家税款的漏洞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边境地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边境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边贸企业)出口或
委托出口的货物,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实申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对出口或
委托出口货物购进时取得的进项税金全额转入销售成本,不得在内销货物中抵扣。
    二、对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是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离岸价(折
合人民币)金额乘以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具体计算公
式如下:
    应免出口环节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美元金额)×汇率×出口货物法
定增值税税率(汇率采用当月1日外汇人民币牌价折算)
    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边贸企业出口货物免征的增值税税额=应免出口环节
销项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边贸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税额=出口货物离岸
价×汇率×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三、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按月将本地区出口货物海关电子信息分户打
印给主管边贸企业的国税机关。
    四、各边贸企业按月填具上报《边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主管国税
机关根据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关单信息对纳税人申报的出口货物销售额
进行认真逐笔审核。审核的内容应包括:
   1、报关单出口数量、出口销售额是否与电子信息相符;出口货物的进货凭
证是否在内销抵扣。对经审核无误的报关单及出口货物进货凭证应加盖“已办理
出口免税申报”、“已办出口免税不得在内销抵扣”条章;对发现疑点的有关凭
证应发函或派员调查。
   2、对申报内容的审核。审核申报表出口免税销售额数据与相关单证是否一
致,有无错报、漏报的情况;与之对应的进货发票列明的货物数量必须等于或大
于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数量。若出口数量大于购进数量出口企业无正当理由的,
差额部分应按增值税法定税率或征收率全额补交税款。若出口数量小于发票的数
量,企业结余数量、金额和税额应在免税申报表中填写反映。
   3、账务处理的审核。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与免税
申报是否一致。对将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转入成本、用于内销抵扣的企业,应
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税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1、申报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大于海关出口电子信息的部分;
  2、出口企业不能提供齐全、合法有效的免税申报凭证的;
  3、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六、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各
地应组织对本地区的边贸出口货物免税情况进行年终清算。
  七、各地边境贸易企业办理免税的情况,在季度终了后的45日内按季汇总
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第四季度应同时上报季报、
年报以及年度清算总结。
  八、边贸企业既经营出口业务,也经营国内销售业务,准确划分和确定征税
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以及确定应抵扣进项税额和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是加强这类
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关键,各地要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
》。
  九、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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