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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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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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按通知第二条规定,云南省邮政局及各地邮政企业所办的从事非邮政业务的
企业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地国税机关应认真清理纳入征管。省邮政局
所办的非邮政企业名单见附件。
2.按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各级邮政企业当年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
固定资产管理,购置支出经各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分期在税前扣除,年终所得税申报
前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购置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购置金额在10万元以
下的由县、市级国税机关审批;购置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
市级国税机关审批;购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批。
3.按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各级邮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
实际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营业成本和费用;实际发生额
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报经县、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实际发生额在2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报经地、州、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实际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
经省国税局审批,经审批后可分期扣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经审批的修理费
不得在税前扣除。
4.按通知第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各邮政局应按税法和财务
制度的规定列支,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省邮政局和几个省级邮政企业业务招待费,
由省邮局报经省国税局审核后在规定限额内可在税前扣除。
5.按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各级邮政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先冲抵坏帐
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应按云国税所字[1996]06号和云国税发[199
8]4号文件的规定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6.按通知第十条的规定,云南省邮政局拨付给各地的“收支差额”,在当年1
2月31日前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可以冲抵或并入各地邮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7.按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省邮政局和下属各邮政企业应在当年12月31日
前将当年的工效挂钩分配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国税机关,未报送备案的,均按
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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