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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7-14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199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户的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省国
税局、省地税局、省人行、省财政厅云地税发[1998]585号文件及本通知的
规定开设、使用和管理专户。还未开设专户的应尽快商有关部门开设。
  二、凡属各级地税局稽查局(所)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收入,一律通过专
户征收。专户的收支及管理情况应按照《稽查收入专户收支情况统计表》(附件1)
的要求,与稽查报表同时逐级上报,每半年报送一次。统计表数据应与稽查报表表二
(《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相吻合,如不一致应在统计表中
附注说明。 
  三、由上一级稽查局直接进行的稽查和组织进行的交叉稽查所查补的税款、滞纳
金及罚款收入,凡属以下两种情况的,必须由上级税务稽查局收缴同级财政,其他案
件可由上级稽查局委托纳税人主管地税局稽查局执行:
  1.上级税务稽查局责令当地税务稽查局(所)限期组织入库的查补收入,无论
何种原因,凡在期限内未能入库的;
  2.地方政府或基层税务局以各种形式越权减免税、缓交税经查处的应补税款、
滞纳金和罚款。
  各地税务稽查局查补的收入,凡属上级财政收人的,一律由稽查实施部门单列形
成税务稽查报告,连同有关资料报上级稽查局进行审理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
定,由上级税务稽查局收缴同级财政。上级税务稽查局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同级地税局
计会部门,将此部分查补收入列入检查单位收入任务完成数中进行考核。
  四、地、县两级税务稽查局要作为一级核算单位独立进行税收会计核算,配备专
职计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负责本级专户的日常管理和会计统计资料的报送。各
地应做好与计会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严格按规定建立有关账表。
附件1:稽查收入专户收支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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