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第3季度起使用本文印发《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
表》,原《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停止使用。
二、各地必须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
表》。
三、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后在1999年度内仍抵扣不完的地区,
需将不能抵扣完毕的原因及预计余额数在上报第3季度《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抵扣情况表》时一并说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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