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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9号)转发给你们,希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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