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帐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0]35号)转发给你们,文件中已明确对在会计检查中查出的
新欠和陈欠的处理办法,希望你们认真学习,严格按总局的要求调整帐表,10月份
编报的9月份《税收资金平衡表》中的“应征”和“待征”类科目的年初数特许与8
月份以前的报表年初数不一致,但一经改动以后不再变,有变动的要附文字说明,连
同会计检查报告一并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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