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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0]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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