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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5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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