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外派劳务基地:
为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合作行业外派劳务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外派劳务资源能力建设,提高外派劳务素质和总量,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研究决定,将云南省外派劳务基地建设及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纳入“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现就申报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向:经云南省商务厅核准备案成立的外派劳务基地(包括基地县和行业基地)开展的对外劳务培训工作给予适当支持,对最终输出我省劳务人员取得突出业绩的外派劳务基地予以重点支持,具体补助金额视资金安排情况予以确定。
二、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外派劳务基地开展的我省外派劳务人员前期培训经费按培训合格人员数量给予适当资助;对经核准认定的国家级外派劳务基地和当年业绩突出并经考核的前三名先进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对与经营公司(经商务部核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质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展合作的基地,按实际输出我省劳务人员情况按标准给予人员培训费用资助。
三、申请外派劳务基地补助资金的单位,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财务制度健全。除需提供原《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08年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云财企[2008]94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书面申请报告;
2.云南省商务厅核准的云南省外派劳务基地备案通知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3.经营公司出具与基地合作派出劳务的培训证明及有效合同复印件;
4.与基地合作的经营公司的合法资质(具有商务部赋予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质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与省外经营公司合作的还需提交《云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备案表》。
5.云南省外派劳务基地培训计划及教职人员情况;
6.外派劳务派出的依据(护照、签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初审后于2008年9月15日之前联合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财政厅。省属基地务于9月15日之前将相关材料直接报省商务厅、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四、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商务厅共同对各州市企业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具体补助金额,并按《办法》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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