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局要认真做好新证的换发工作,原有的税务检查证待新证下发后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收回,并就地销毁。
二、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各级地税局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正式干部。各地应严格审核把关,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扩大发放范围。
三、各级地税局应如实填写《税务检查证发放登记表》(见附表),于9月15日前报省局稽查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税务检查证发放登记表(略)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审核确认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云地税发[1996]222号文件的通知